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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真的能解决执法不均衡问题吗?

目前执法不均衡问题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主要问题,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针对个案的审理,二是针对某类案件各地法院的执法标准和尺度不统一。

个案的问题比较复杂,除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外,庭审技术的改革也很重要(这里对个案问题暂不做讨论,另有专题)。

执法不均衡问题在全国各地法院普遍存在,我们仅从结构与功能的系统论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法律赋予了地方高院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对执法尺度做出“微调”的权利,这种“微调”实际上给了地方执法者二次立法的权利。不可否认的是大部分的“微调”并未偏离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范畴,仅仅是将某些尺度的量化标准变得更具体,更切合本地实际。然而,各地五花八门的“小”司法解释导致了跨域纠纷诉讼的执法均衡问题,不同的地域管辖可能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此外,各地执法尺度上的“微调”相当一部分仍然是局限在语言表述方面。从诉讼技术分析的角度看,这种语言文字表述上的区别比较原则、抽象。有些条文内容在表述上的区别过于细微,仅是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某些概念和定语等作出了改变,以致于我们常常忽略了这些修正,但细究起来这些细微的甚至是无意识作出的“微调”有时甚至有可能颠覆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

司法解释权利的宽泛远不至于此,另一种不够规范、严谨的趋势正在蔓延开来,这就是最高院正在推行的“指导案例”制度。“指导案例”的出发点是为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示范”样本,这种“示范”本质上是一种案例教学,并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且与成文法的立法定式和准则有些相悖,但我们这里并不讨论判例是否应当纳入我们的立法和司法规范体系的问题,我们仅仅讨论这种推广“指导案例”的做法是否能解决我们所要解决的执法不均衡问题。

近些年来,国家一直致力于诉讼法学理论的探索,将程序上的公正与诉讼技术上的完善作为推进司法改革的重点。我们花费了很多的人力物力寻求突破,从法学教育和研究开始,我们分离出来证据学的学科分支,细化了对与法庭事实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分析研究,另一方面我们强化了对程序法学的研究,加强了程序立法,强调了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意义,以确立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规范性。证据学研究的效果从几年来的实践看并不理想,于是似乎更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案例”制度便应运而生,并广泛推广。然而,实践证明“指导案例”的制度也不能解决执法不均衡的问题,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问题不可能通过经验教学的示范方式获得有效的解决,“指导案例”这种急功近利的方法不可能作为司法改革的方向,它不够规范,理论上过于浅显,效力上不符合现行立法体制。

从诉讼技术分析理论的层面看,证据学、判例教学等所关注的都是司法审判中的“事实认定”问题,所谓以“庭审为中心”是指所有对事实的认定及所适用法律的导出等审判核心问题都应当在法庭上解决,以体现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减少庭外因素的干扰。而司法审判本质上属于证伪的范畴,庭审的首要问题是查明案件事实,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查明案件事实是庭审的核心,是重中之重。庭审既是程序问题,同时也是证明技术问题,所有的客观公正必须符合科学技术的规律和法则,目前的问题是我们的办案人员对科学技术和方法论或知之甚少,或从未涉及。我们从未认真地思考过物质与意识、主观与客观、证据与事实的本质问题,我们的庭审活动缺乏量化的技术标准,庭审调查的工序设定及检验、评定标准缺失,我们很少从统计学的角度去发现类别化案件事实的概率性特征问题。由此,我们的庭审组织是纯经验主义的、含混的、或然性的,“指导案例”在这里仍然只有“打补丁”的意义,不能解决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不具有诉讼方法论的指导意义。如果我们将“指导案例”作为司法改革的手段,那只能是隔靴搔痒,不解决根本问题,我们必须另辟蹊径。

对于如何解决庭审技术分析即“事实认定”中存在的难题,我们应当从自然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和成果中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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