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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技术分析角度看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亦同)的事实认定实际上是个证伪的过程。从现代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看,任何事实的认定过程都是个充满必然性和偶然性的概率性事件。所谓事实是特定时空场景中的各种关联因素相互作用的集合体,这其中也包括办案人员主观因素。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谓事实认定的客观真实性其实是相对的、概率性的。

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是对过往事件的回顾,它反映了诉讼参与者及证人等主观对客观的认知程度。仅从记忆的物理特性讲,人的主观对外界的感知(主要表现为视觉信息和听觉信息等)和记忆的过程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同时,这些记忆信息具有会随着时间流逝发生衰减的显著特征,而且瞬间记忆的牢固程度也会因记忆个体对特定事件的关注程度而改变。

就特定的案件事实发生时的时空条件看,它与办案人员试图查明事实、固化证据的时空构成两个彼此独立的时空,这让我们不由的想起那句“人的双脚不能同时踏入同一条河流”的哲学家名言。由此,事实的真相有可能永远难以忠实地还原,人们的认识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错误,因此诉讼中错误的事实认定也总是随机性地发生。

既然两个时空场景条件无法保持同一,每当我们试着将支离破碎的事实片段用主观推定的方式粘合起来的时候,我们难免会错过或疏漏了某些曾对事件发展起到过某种作用的客观因素,于是我们只能采用这些可能存在残缺、相对客观的事实认定作为我们裁判的基础。在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博弈中,我们必须做出某种抉择,于是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以神圣的裁决权利。

然而,当我们笃信司法公正的信条时,千万不要忘记我们的事实认定仅仅是概率性的事件。当我们了解到判决书中事实认定的形成机理后,我们就会沿着诉讼技术分析的道路去寻求更加有效率的、更加客观公正的诉讼技术方法,学会用自然科学技术的方法论和研究成果重新审视那些一直被我们所忽视的案件细节,进而发现更多的我们从未发现或很少发现的事实,发现我们的事实认定中常常存在着缺陷和谬误。

当诉讼技术方法论更多地运用于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时,我们将会发现庭审绝不仅仅是口舌之争,不是简单的因果关系的推理过程。我们会发现我们已经从偶然的思想火花升华为系统的方法论思想,我们不再相信狭隘的办案“思路”。那些活生生的案例已成为我们理想的实验对象,它时刻检验着我们的思想深度,验证着方法论之手术刀的锐利程度,我们也由此真正找到了庭审证伪的完美解决方案,从此走出用模糊的语言进行辩论和庭审信息不对称、权力不对称等的泥潭。

当我们回到无罪推定的话题时,我们已经可以认识到概率性这个统计学概念之于法庭事实认定的重要意义,尽管法律为解决错判问题设定了二审、再审和抗诉的司法救济渠道,但有罪推定将本来已经十分含混、模糊的事实认定的负面效应进一步放大,会将错判对无辜者的伤害进一步放大。概率性的事实认定特征要求我们在认定事实时必须慎之又慎,我们不能指望借助新证据与再审程序来维护司法公正,我们必须意识到有罪推定是在肆意践踏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尊严,它是司法审判权利的滥用,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严重侵犯,它与我们的道德与法制观念背道而驰,它不仅粗暴、冷漠,而且十分残忍,因此应当严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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