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分享到:0

从复旦林森浩投毒案看二审律师的无效辩护

                    -----兼及司法鉴定的权威性问题

首先、从辩护的有效性看,律师辩护应当遵从法律和相应的诉讼规范,恰当的行使辩护权利。本案法医鉴定是接受公安机关委托,依法进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合格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必然受法律保护。律师以不具有专业技术鉴定资质的非专业人员的身份质疑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其实是不专业的表现,相关质疑是无效的的。作为律师应当尊重司法鉴定的权威性,这是律师的职业道德所要求的,除非律师指出法医鉴定存在可为一般人认知的常识性错误,或者明确指出法医鉴定程序上违法,包括有违反技术规范的瑕疵存在。

本案辩方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根据相关尸体检验的规定,应该在尸检时对尸体中的血液、尿液、肝脏进行毒物检测,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两次尸检均未进行这样的检测,且在之前的全部检测中,只做了二甲基亚硝胺的定性检测,但二甲基亚硝胺广泛微量存在于人体血液、尿液、自来水等之中,只做定性分析,不做定量分析,是缺乏法律意义的。因为,之前的全部检测出的二甲基亚硝胺,可能是本身存在于人体中的。”这些貌似专业的言论直接出自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律师之口显然是极不合适的,是班门弄斧,是不专业的表现。律师这些言论无论是基于道听途说,或基于自身具备的专业技术知识,都与其身份和资质不相符,法律不接受非专业人士就专业技术问题发表的非专业意见。司法鉴定的技术门槛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逾越的,司法鉴定结论也不可能因为非专业人士的质疑而被推翻,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律师该项权能。律师辩护不能偏离自己的专业范畴,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应通过诉讼程序在技术的层面上加以解决,否则你的辩论就是无效的空谈。本案律师此类错误很多,据新闻报道:二审中,辩护律师坚称:“即使黄洋不是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也无法确定涉案毒物为二甲基亚硝胺。”在质证阶段,辩护人还提出,退一步说,即使林森浩投的毒是二甲基亚硝胺,黄洋咽下的剂量很低,远远达不到常规致死的剂量。这些都不是律师辩护的正确方法,律师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的方法来证明司法鉴定的错误所在,但前提是司法鉴定在程序上违法或者鉴定人员有明显过失,鉴定结论存在违反鉴定技术规范的瑕疵。

其次,所谓“有专业知识的人”胡志强所提出的“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之意见并不能否定具有司法鉴定资质机构的鉴定结论。胡志强的行为系非资质行为,其意见局限在学术探讨的层面上,但不能用于在法庭上对抗司法鉴定结论。胡志强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证人,也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人员,其观点在性质上属于辩方律师质证意见中引用的第三方学术观点,该等学术观点并不涉及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或者严重违反鉴定技术规范的法定情形,故不足以否定司法鉴定结论,也不足以导致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否则,司法鉴定将因此失范,任何“专家”都可以以不同的学术观点使得司法鉴定程序无限制地循环下去,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将无从体现。法律与科学技术不能等同,法律有它自己固有的程序和运行轨迹。(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邓群律师)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王献锋
  • 手机:18511112922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18511112922@139.com
  •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宝隆大厦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