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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案,检察院撤诉后,

  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人和邯郸张聚超律师合作辩护的李某涉嫌故意伤害(重伤)一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分别提出了李某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案件在开完庭半年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李某致宋某受重伤是客观事实,但是,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证明李某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这是本人和张聚超律师合作辩护的第二起检察院撤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也是本人的第五起无罪案例,之前的四起分别为,邯郸中院改判的陈某涉嫌敲诈勒索无罪案;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范某涉嫌妨害公务案,检察院撤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以及丛台检察院审理的胡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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