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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刑终205号

原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19xx年5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国文,广东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粤051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21)粤051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林xx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肖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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