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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至关重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有违公证的,那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有什么构成和处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1)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3)行为人是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刑事处罚

  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2、本条的犯罪不限于刑事诉讼中,还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行政诉讼法》第49条都明确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与当 事人共谋或受当事人指使,在物质上、精神上帮助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例:

  沈某强,51岁,原是北京一家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1999年9月,沈某强将他自己的本田小客车借给他人使用,该车于9月12日晚将一骑三轮车的人撞倒致伤后逃逸,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当晚沈 强在明知该车是肇事车辆的情况下,仍指使公司职员将肇事车送至北京市丰台区汽配商店进行修理,帮助肇事者毁灭证据,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调查、讼诉活动。

  2000年7月,公安机关确定肇事车辆系沈某强所有。但在公安机关依法对沈民强进行传唤时,其拒不向警方如实陈述自己所了解的事实真相,先后作了自相矛盾的供述,给公安机关破案设置障碍。

  二、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沈民强帮助肇事者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民强有期徒刑6个月。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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