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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属于经济犯罪,这种行为会给企业或者国家带来重大的损失,那么挪用公款的行为具体是怎么样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挪用公款的行为有哪些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二、多次挪用公款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1、多次挪用公款罪数额标准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案例:

  (一)丁某挪用公款案

  丁某原任某学校报账员,利用其管理学校公款的便利条件,为谋取个人利益,于2013年和2014年擅自将学校公款挪用购买22万元和20万元的理财产品,共产生利息收入1398.29元,利息收入被丁某用于个人花费。

  丁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李某挪用公款案

  李某原任某学校报账员,教育局为支付学校退休教师的住房补贴、商品服务性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维修费等费用)等款项,由该局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向李某个人账户打入公款共计780211.87元。按规定,上述款项至迟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发完毕,李某挪用其中的39万元用于个人购买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后将该理财产品赎回,收益164.55元用于个人花费。

  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从上述我们知道,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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