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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改变生活,互联网的出现在为人类提供全新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催生了“虚拟财产”这一新鲜事物。本文所讨论的虚拟财产,是指仅存在于网络环境之中,具有财产属性的电磁记录。虚拟财产的出现,无论是对我国的民法理论还是刑法理论,都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予以界定,因此“虚拟财产”一直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随着网络的普及,虚拟财产的数量急剧增加,虚拟财产的交易量不断上涨,由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随之呈爆炸式增长,公众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如何为保护虚拟财产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依据

  中国互联网的扩张,使得虚拟世界更加庞大,依附其上的虚拟物品也产生了独特的价值并自成体系。有价值必然会带来利益的追逐,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侵犯虚拟财产的事件层出不穷。从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发生后,关于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便频频发生,屡屡见诸于报端。然而由于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有很大的区别,很多人在对它的性质认识上并不清楚,因而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至今没有得到任何一部法律的认可。这就导致了在许多虚拟财产侵害案中,受害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公平公正的对待,进而引发一些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应当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尽快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围之中,理由如下:

  (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运用刑法来打击,其最关键的一个标准就是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不是达到了严重的程度。笔者认为,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严重侵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它具有财产的属性,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自然就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我国刑法保护的重要社会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认定,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虚拟财产一般都会采取盗窃、诈骗、抢劫等方式进行,这种行为是对虚拟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犯,刑法是不能对其置之不理的。

  2、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广。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因此行为人除了可以使用诈骗、抢劫等传统的侵犯财产的方法侵犯虚拟财产之外,还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施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由于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借助了网络互联、便捷的特点,利用了计算机高速、自动的处理方式,因此这种行为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只要有一台和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行为人就可能侵犯所有互联网用户的虚拟财产,这种行为一旦实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可估量的。鉴于这种独特的作案方式,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往往会体现出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广的特点,刑法对其的社会危害性不可小觑。

  3、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目前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要包括:(1)引发众多网民的负面情绪,

  诱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因素;(2)引起暴力事件,给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3)影响互联网增值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①,给互联网企业的正常运营构成了极大威胁。

  4、日趋集团化、产业化。目前,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呈集团化、产业化的趋势,其中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尤为严重,甚至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集团化、产业化,使得虚拟财产侵害行为能够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分工明确、环环相扣,不但极大提高了侵犯虚拟财产的效率、获取了丰厚的非法收入,还给司法机关的侦破行动设置了重重障碍。

  (二)减少私力救济事件的需要

  2005年6月,新浪游戏频道和北京娱乐信报联合针对网络游戏玩家关心的话题搞了一次网络调查, 发现当虚拟财产出现问题时,只有18.54%表示要主动找运营商解决;主张通过报警等法律途径解决的比例仅为4.39%。②以上数据表明,用户在自己的虚拟财产遭受侵犯时,采取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微乎其微。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为什么用户会在自己的虚拟财产遭受侵犯时,不采取积极主动的合法维权方式,而选择这种漠视的立场呢?这和我国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不无关系。可以说广大用户对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所拥有的虚拟财产的权益基本上是失望的,没有信心的。因为他们知道现今国内对虚拟财产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即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往往是无果而归。而运营商作为市场交易的强势一方,往往会选择作出霸王行径,不会太理睬用户的投诉或者请求行为,更别说是协助用户调查虚拟财产的情况了。因此,当自己的虚拟财产遭受侵犯时,用户们往往感觉孤立无援,投诉无门。当法律无法为虚拟财产提供有效的保障时,人们在绝望之余,往往会采用私力救济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就是公力救济取代了私力救济成为了人们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已经习惯于通过寻求公力救济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然而在虚拟财产遭受侵犯的时候,很多人却失望地发现寻求公权力并不能保障自己的权利,因此只能靠自己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由于私力救济是游走于公力救济边缘的一种救济手段,如果行为人缺乏全面的法律知识,使用不当,将会产生不可设想的法律后果,甚至会引发刑事犯罪。从事实上看,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从刑法立法上讲,对虚拟财产确立有效的保护体系,尤其是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引用传统侵犯财产犯罪的条款加以惩治,或者建立全新的刑法保护体系,不仅是对虚拟财产所有人应有权益的法律保护,同时也是有效减少虚拟财产所有人采用非法手段进行私力救济的唯一途径。

  (三)遏制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需要

  西方“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认为,人是理性动物、又以自私特性为基点。具有理性的人都有就愉快避痛苦、计较厉害轻重的本性,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总要考虑实施该犯罪行为将会获得多大的物质与精神上的利益,不实施该犯罪行为会带来多大的不利,同时要考虑自己会因实施该犯罪行为而受到多大的刑罚处罚。如果人们认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痛苦大于因实施犯罪行为所带来受刑罚处罚的痛苦,那么,他就认为实施犯罪行为“合算”,于是实施犯罪行为;反之,如果人们认为不实施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痛苦小于因实施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受刑罚处罚的痛苦,那么,他就认为不实施犯罪行为“合算”,他就不实施犯罪行为。因此,费尔巴哈认为,必须事先明文规定犯罪的法律后果,告诉人们犯罪后会受到某种刑罚处罚,而且犯罪与刑罚必须相适应,使人们认为犯罪后所带来的愉快不可能大于犯罪后所带来的受刑罚处罚的痛苦。③

  现在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如此猖獗,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因为刑法对这种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很多人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偷盗、抢劫、诈骗他人的财物是犯罪行为,但是有不少人认为侵犯虚拟财产并不是什么违法犯罪的行为。深圳市检察院人士在谈到这一问题时说,“最大的困难是人们对这类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④而且由于刑法对这种行为的态度不明朗,法院的对这种行为的判决也相去甚远,这种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刺激了行为人的侥幸心理,甚至一度使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处于失控状态。所以,只有将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犯罪化,在刑法中加以明确的规定,才能使人们在实施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前,准确预测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刑法也才能充分发挥其预防犯罪的作用,从而真正有效的遏制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

  二、我国目前相关的司法实践及弊端

  (一)目前相关的司法实践

  由于虚拟财产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处理虚拟财产侵害案上存在着很多分歧和争议,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1、缺乏法律依据,不予立案

  2003年6月,沈阳市于洪区的一个派出所里,一名游戏玩家李某报案称,其价值一万多元的《传奇》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圣战头盔”、“骑士手镯”、“阎罗手套”,还有其他东西都被人偷走了,要求警方立案侦查。警方接案后犯了难,这种行为算不算盗窃?究竟哪一种法规可以制裁这种行为?因为即使李某在现实的交易中花了不少钱,但在虚拟世界中的“头盔”、“手镯”是不能作价的,因此也不能认定是网络犯罪,所以无法立案。⑤

  2002年8月,6位网络游戏玩家扭送一名青年男子到成都黄瓦街派出所,他们称,该男子利用软件在网络上盗窃了100多个游戏的ID号,并把号上的虚拟装备挂在网上进行现金交易。他们经长时间网上跟踪,将其引出并送至派出所,希望能得到赔偿。可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盗用、盗取他人网络游戏ID号等类似行为尚无相关规定,派出所警官只能对该男子进行严厉批评教育,众玩家失望而归。⑥

  我国相关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在保护公民传统的私有财产方面已经比较完备,但是对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现实社会中的一种财产,至今缺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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