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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吉农民于景胜认为赵本山表演的春晚小品《卖拐》侵犯了其著作权,曾在吉林起诉小品的署名作者何庆魁,要求其对剽窃他所创作作品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当时正值高秀敏因病突然病故,于景胜出于同情而暂时撤回起诉。后来,于景胜又专程来到北京找邓群律师,请求代理其在北京重新提起诉讼。在于景胜接受了邓群律师的诉讼建议后,邓群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调查取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的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引起各大媒体的关注。遗憾的是因为于景胜没有能力支付数千元的司法鉴定费,最终不得不在法官告知鉴定费金额后当庭撤诉。

此案的亮点是,在于景胜除了手稿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邓群律师提出了对手稿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的技术解决方案。如果鉴定出手稿形成时间早于赵本山在当年春晚表演小品《卖拐》的时间,则根据赵本山等人当年接受媒体采访所叙述的《卖拐》创作过程的事实依据,就可以在技术上解决于景胜“创作在先”的证据问题,从而确定《卖拐》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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