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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也称“本案”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再审程序包含一整套启动、审查再审事由、原审案件再次审理的法定程序。这种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既不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那么审判后,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申请再审,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如果对再审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再审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再审后可以申请再审吗

  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不受理。

  但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再审的程序

  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首先应当作出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裁定。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然后送达双方当事人。

  中止执行的裁定作出之后,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暂时中断,正在执行中的暂停执行,待案件再审之后,再决定是否撤销。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96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另行组成合议庭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组成。

  本案审理适用的程序

  1. 本案审理适用原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救济性的特殊程序,本质上是对案件的再次审理,因此,对本案(原审案件)案件的再审,应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原生效判决、裁定是-审的,再审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上诉。原生效判决、裁定是二审的,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

  2. 本案审理的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1)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2)因抗诉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3)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有申诉人的,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诉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4)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没有申诉人的,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陈述,后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3. 本案再审的审理范围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0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4. 本案再审审理程序的终结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06条的规定,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1)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2)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3)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4)有本解释第402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情形的。另外,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再审中,再审申请或抗诉的撤回

  关于再审中再审申请的撤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于抗诉的撤回。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无论是因再审申请的撤回,还是因抗诉的撤回而终结再审程序的,一旦终结再审程序,就要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中的调解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调解应贯穿在诉讼全过程的原则,在再审过程中同样可以进行调解在审理程序上,再审是依照原审级再行审理的一种程序,而第一、二审程序法律规定都可以进行调解,因此,再审案件的审理也可以适用调解。调解书生效后也不能提起上诉,这一点与依照第一审程序再审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同,应予以注意。

  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根据上述的可以知道。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不受理。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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