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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刑终476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则平,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因犯诈骗罪于1994年1月25日被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8年9月4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城中派出所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聚超、王献锋,河北瀛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则平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冀0430刑初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则平不服,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李某国张某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则平及其辩护人张聚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则平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0刑初2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军良

审判员  张耀旗

审判员  王晓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冀荟竹

书记员韩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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