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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小组,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县**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胡某某(1、微信号******,昵称******。2、微信号:******,昵称:******)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以通过微信散布其销售香烟的广告,将购烟者的部分购烟款通过微信发给其上线宋某某(已逮捕),宋某某再将部分购烟款和购烟者地址发给其上线,由宋某某的上线邮寄香烟给购烟者的方式,赚取差价,非法销售香烟。胡某某通过其上线宋某某购买了价值97752.14元的香烟。

案发后,2017年7月10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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