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分享到: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403刑初14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秀刚,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捕前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靳韬,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军军,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捕前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守魁,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志明,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捕前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常友,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文松,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捕前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郑艳辉、曹雅萍,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志献,别名赵治献,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捕前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2日被逮捕,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聚超、王献锋,河北瀛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9)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秀刚、张军军、赵志明、赵文松、赵志献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利斌出庭支持公诉,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赵文松因与被告人张秀刚在本市丛台区兼庄乡东辛庄村的宅基地纠纷,驾驶铲车将张秀刚家房屋门口水泥梁等物品铲坏,后张秀刚及被告人张军军、张某1(另案处理)等人与赵文松及被告人赵志明、赵志献、赵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该宅基地处互相殴打,造成赵志明轻伤一级、赵某1、张军军轻伤二级、张秀刚轻微伤。经鉴定,被损坏的水泥梁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588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材料,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五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均提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五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双方已互相谅解。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赵文松因与张秀刚位于本市丛台区兼庄乡东辛庄村的宅基地纠纷问题驾驶铲车将张秀刚家房屋门口水泥梁等物品铲坏,后被告人张秀刚、张军军及张某1(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告人赵文松、赵志明、赵志献及赵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该宅基地处互相殴打,造成赵志明、赵某1、张军军、张秀刚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赵志明的损伤属轻伤一级,赵某1、张军军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张秀刚的损伤属轻微伤,张秀刚房屋被损坏的水泥梁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588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常某1证明,2018年3月18日上午,其在家通过监控见赵志献将一辆黑色轿车停在其家门口,后一辆铲车开过来,其丈夫张秀刚及儿子张军军、张某1、女儿张某2出去看情况,其从监控又看到铲车铲到其家房梁,其就往外走并打110报警,其走到家门口,见张秀刚在地上躺着和赵文松、赵某1、赵某2在地上乱打乱踹,张军军、张某1、张某2及对方的赵志献、赵志明也互相乱打乱拽,民警到现场后双方停手了。
2、证人张某2证明,当时赵文松开铲车先把其家门口的砖推倒,又铲坏其家大门门梁,其父亲张秀刚和弟弟张某1先跑出去,其和母亲常某1、哥哥张军军跟出去,见张某1正在土堆上穿鞋,他拿的铁锹在土堆上扔着,张秀刚和对方7、8个人互相打起来,其和张军军、张某1见状也过去跟对方打。对方动手的有赵文松、赵志明、赵志献、赵某1、赵某2等人。当时赵文松拿了一根棍子,张秀刚拿砖头了,但没打到对方。
证人张某1证明因赵文松用铲车铲到其家门梁,其和张秀刚、张军军、张某2跟对方的赵文松、赵志献、赵志明、赵某1、赵某2等人互打的情节与张某2证明相一致。
3、证人常某2证明,因张秀刚盖房占了赵文松的宅基地,赵文松开来一辆铲车,其丈夫赵志明对赵文松说把他家盖房的砖推了,再把他家门口堵住,后赵文松开铲车把张秀刚家的砖推倒,门堵住,又开铲车砸张秀刚家的挑梁时,赵志明赶紧喊赵文松让他停下,赵文松没听见,把张秀刚家挑梁上的两块水泥板砸断了,后张秀刚家人出来,张秀刚的两个儿子手里分别拿着铁锹和棍子,其想拦时,张秀刚上来揪住其头发往地下按其头,赵志明把张秀刚拽到一边,张秀刚和他两个儿子对赵志明拳打脚踢,赵志明还手打他们,后其和赵志明、赵某1、赵志献、赵某2与张秀刚及其两个儿子、女儿互相打到一起。
4、证人张某3证明,张秀刚及其家人从家出来,其见张秀刚当时拿砖,张某1拿铁锹,具体打没打到人不清楚,后见赵志明、常某2、赵某1、赵志献、赵文松及对方的张秀刚都受伤了,常某2的伤是张秀刚抓的,其他人的伤怎么造成的不清楚。
5、证人赵某1证明,其见张秀刚和其父亲赵志明、母亲常某2在一块互相乱打,张某1用铁锨往其父亲左后腰处砸了一下,赵志献、赵某2和他抢铁锨互相乱打在一块,其过去帮忙跟张秀刚、张军军打,张某1又想用铁锨打其父亲时,其用左手挡住,其左手被打肿,后其和赵志明又与张军军、张某1到铲车东边的简易围挡处乱打,最后双方家人围在一起乱打。在打的过程中见张秀刚拿砖头了,具体打没打到人不清楚。
证人赵某2证明其和赵志明、赵文松、赵志献等人与张秀刚、张军军、张某1等人互相殴打的情节与证人赵某1、常某2所证基本一致。
6、证人夏某证明,其到现场后,见赵志明、赵志献、赵文松、赵某1、赵某2等人在和对方4、5个人打架,其从地上找了一根树枝往对方人身上乱打。
7、证人牛某证明,2018年3月18日12时许,有个年轻人开铲车从其熟食店门口过去,没几分钟,见其门市对面空地北边盖房的那家3、4人与开铲车那家的6、7人发生打架。
8、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邯公物鉴(伤检)字[2018]第0583号、05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赵志明胸部外伤致左侧第2、3、4、5肋骨前后肋各两处骨折,第7前肋骨折,共九处骨折;右手第4、5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属于轻伤一级;赵某1左手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9、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邯公物鉴(伤检)字[2018]第065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张秀刚头皮创、左手创,损伤属于轻微伤。
10、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冀医法鉴[2018]临鉴字第479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载明,张军军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眼部挫伤属轻微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鉴院[2018]临鉴字第3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张军军双侧鼻骨骨折符合新鲜骨折的影像学动态演变过程,若查证张军军自本次外伤至2018年3月19日摄片显示鼻骨骨折期间无颌面部再次外伤史,则该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11、邯郸市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丛价认定(2018)第39号关于被损圈梁及挑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载明,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4588元。
1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载明案发现场情况。
13、被告人张秀刚、张军军、赵志明、赵文松、赵志献分别供述双方因宅基地纠纷,赵文松用铲车推倒张秀刚家砖、砸坏门梁,后双方互相殴打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节与证人常某1、张某2、常某2、赵某1等人所证基本一致。
14、民警焦阳阳、薛某证明,被告人张秀刚、张军军、赵志明、赵文松、赵志献均系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秀刚、张军军、赵志明、赵文松、赵志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告人张秀刚、张军军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被告人赵志明、赵文松、赵志献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本案系邻里因宅基地问题引发,案发后,五名被告人经传唤后均主动到案,并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互相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双方互相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文松首先挑起事端,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赵志献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秀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军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赵志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赵文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赵志献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叶军华
审 判 员 杨新凤
人民陪审员 张 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贝贝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王献锋
  • 手机:18511112922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18511112922@139.com
  •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宝隆大厦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