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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20__)_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区人民法院(20___)_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区人民法院(20___)_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不当。

  • 原审判决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将案外人房产变相确权给被申请人,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程序上严重违法。

     1、原审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案外人仅作为证人出庭,但原审判决却不顾案外人反对,执意将案外人名下的房产即北京市**区**房产变相确权给被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为实际出资购房人,案外人仅为名义购房人,进而将案外人出售房屋收益款项所有权确权给被申请人,这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夹带审理案外人房屋所有权纠纷,并将案外人排除在诉讼当事人之外的做法程序上严重违法,严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导致本案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纠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本案申请人与**及被申请人之间关于私下转让案外人房产的行为未经案外人同意,案外人对此不认可,转让行为无效。

    1、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仅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即案外人从申请人处借款100万,双方并无房屋共有关系或关于出售房屋的委托代理关系,故申请人无权处分案外人房产。

2、案外人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私下转让其房产的行为始终不知情,也不认可,所谓的转让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

3、案外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也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更不存在被申请人主张的所谓的出资购房合同关系,法院仅凭被申请人的片面之词,就确认被申请人对案外人房产享有所有权者权益,进而认定涉案的***万系出售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收益款,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本案申请人与**及被申请人之间关于私下转让案外人房产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且早已终止。
  1. 申请人不是房屋所有人,也未经房屋所有人授权,无权转让案外人房产。被申请人之父不具备受让经济适用房的主体资格,其私下的受让行为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2. 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以及案外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均未曾签订过任何关于房屋转让的书面协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父关于私下转让房产的约定也仅仅是口头的,且内容违反国家法律。
  3. 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父关于私下转让房屋的口头协议履行到20--年-月-日即告终止。被申请人之父去世后,被申请人未再继续履行出资购房的约定,未再继续承担出资购房的其他义务,仅凭被申请人之父生前支付的两年多的购房出资款项(总计不过三十余万元),不足以支持被申请人出资购房的主张。
  4. 被申请人依据2007年借据关于出资购房的诉讼请求主张与其诉讼请求是自相矛盾的。
  • 被申请人之父生前购房出资三十余万元已经包含在2010年10月的“欠据”中,原审判决认定案外人代为申请人给付的***万元与偿还180万借款无关,与事实不符。
  1. 2010年欠据已经注明包含被申请人之父**生前借款本金利息之全部,**生前购房出资款来自**生前借款(结算时从借款中抵扣),被申请人放弃购房后,该部分出资款自然也包含在**生前借款本息180万之内,因为无需再做房款抵扣;
  2. 根据2006年的***核算单,到2006年底,**承担的购房款项等合计为45万元,抛除其中包含的**及被申请人实际使用该房屋应承担的物业费、供暖费等,实际用于购房出资的款额不过三十余万元,该部分款项在2010年结算时已经纳入**生前借款本金及利息之中。
  • 涉案的***万系以申请人对案外人之债权抵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欠债务,是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达成的还款协议,并非是案外人向被申请人履行返还出资收益的行为。
  1. 案外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债务关系是不争的事实。
  2. 案外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也是不争的事实。
  3. 申请人以其对案外人债权抵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债务,是申请人与案外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案外人将***万按申请人指令交给***后,案外人对申请人债务清结,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债务亦同时清结。
  4. 原审判决在案外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武断地认定被申请人对案外人名下房产享有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进而认定出售案外人房产所得***万归属于被申请人,属于未经法定程序的民事确权行为,非法剥夺了案外人的知情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程序上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失公正。申请人希望上级法院查明事实,纠正原审判决中存在的错误,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此 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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