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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贪后捐”案尘埃落定

文建茂终审获刑3年

 

本报讯 “受贿事实成立,受贿98800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12月20日下午,新田县法院法官向文建茂宣读了永州市中院的再审判决书,文低头不语,在判决书上签了字。至此,本报持续关注的新田县原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先贪后捐”受贿案尘埃落定。

 

判决书显示,法院最终认定文建茂受贿98800元,是因为文收受李元广的3500元贿金,在司法机关查处前已交教育局机关财会室;文建茂通过谢德庄收受李井顺、李太顺的7500元贿金,因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法院未予认定。此外,永州市中院还认定文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上交检察院10万元,法院认定其确有悔罪表现,故判决中减轻了处罚。

 

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还算不算受贿?对于文建茂反复为自己辩解的“私贿公用”问题,永州市中院认为,原检察机关指控的109300元受贿款中有31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赠属实,因该款处于文建茂个人控制后,其用于偿还单位债务和捐赠系个人行为,该款项的来源和性质并未公开,局财务室无收支记录,违反财务制度,不能冲减其受贿金额,但可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据此,永州市中院维持该院(2005)永中刑二终字78号刑事判决和新田县法院(2005)新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中对文建茂的定罪部分,撤销了该院78号和新刑43号判决对文建茂的量刑部分的认定,认定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记者就此致电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学教授陈卫东。陈卫东说:“要注意“一般”和“特殊”的差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八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但是该法并没有排除特殊案例。

 

在谈到此案的意义时,湖南政法界一业内人士称,1997年之前的旧刑法将贿赂罪归入侵犯财产罪,由此,个人是否将受贿款自用是最重要的,而修订后新刑法则主要着眼于该罪是否侵害了公务行为的廉洁,因此,“即使没有非法占用别人送的钱财,而是用于公务开支等,依旧是不廉洁的。”事实上,由此案引发的关于“先贪后捐”是否可以减轻犯罪程度的议论,不仅令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期望,也为中国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借鉴意义,永州中院此举或将对如何规治“先贪后捐”现象做出新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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